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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自年1月1日实施以来,禁燃禁放规定已经深入人心,得到了广大市民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尽管禁燃禁放宣传家喻户晓,尽管禁售禁放警方三令五申。还是有人无视法规,心存侥幸,顶风试探。除夕之夜,泰安市公安机关共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54起,共有73人被依法查处!其中罚款处罚62人,批评教育11人。另有29起燃放违法行为警方正在调查。以下62人在禁燃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分别给予罚款元的处罚。1、燃放地点: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堰北社区
霍某波(男,堰北社区居民)
2、燃放地点:岱岳区粥店街道印象泰山小区
陈某庆(男,印象泰山小区居民)、李某伟(男,肥城市汶阳镇居民)3、燃放地点:岱岳区东岳大街西段山和院子对过
王某辉(男,中铁十四局居民)、刘某军(男,樱桃园西路18号居民)4、燃放地点:岱岳区下旺村拆迁工地周围
高某阔(男)、高某鑫(男)、金某舜(男)、李某智(男)、高某(男)、李某奥(男)、李某旭(男)、杨某朋(男)、张某硕(男),以上9人均为岱岳区粥店办事处下旺村居民。5、燃放地点:高新区泺亨国际小区广场
张某旭(男,华新新城小区居民)6、燃放地点:高新区奥林匹克花园13号楼前
裴某(男,泰山区银河小区居民)7、燃放地点:高新区一中西门北侧
赵某梅(女,大安书香世家小区居民)8、燃放地点:高新区大安书香世家小区广场
孙某龙(男,大安书香世家小区居民)9、燃放地点:高新区凤祥路北段
许某(女,华新新城小区居民)10、燃放地点:泰山区迎春小区
张某(男,天悦府福佳斯小区居民)11、燃放地点:泰山区灵山大街温泉路路口
李某栋(男,邱家店五里井村居民)12、燃放地点:泰山区五马新时代附近
马某军(男,五马温泉路小区居民)
13、燃放地点:泰山区华伟家园桔子酒店门口
郑某涛(男,岱岳区泰棉小区居民)14、燃放地点:泰山区林校操场
冯某星(男,市委一宿舍居民)15、燃放地点:泰山区清真寺小区6号楼下
陈某(男,清真寺小区居民)16、燃放地点:泰山区毛纺厂宿舍
李某航(男,校园街14号居民)、石某(女,校园街14号居民)17、燃放地点:泰山区锦绣一方小区5号楼
李某(男,宝盛小区居民)
18、燃放地点:泰山区信合佳苑小区
韩某(男,信合佳苑居民)、王某(男,信合佳苑居民)
19、燃放地点:泰山区金山小区
刘某(男,金山小区居民)20、燃放地点:泰山区白马石花园A区
曹某敬(女,白马石花园居民)21、燃放地点:泰山区紫馨苑西区
荣某忠(男,下峪村居民)22、燃放地点:泰山区金星小区
张某(女,金星小区居民)23、燃放地点:泰山区财源街苏宁电器门前
王某琦(男,升平小区居民)、展某迪(男,青山花园小区居民)24、燃放地点:泰山区财源办事处中七里小区
于某玲(女)、李某雪(男)、刘某芹(女)、张某(男),以上4人均为中七里社区居民。25、燃放地点:泰山区长城路北首
李某雪(男)、周某康(男)、孙某(男)、杨某龙(男)、孙某卿(男),以上5人均为圣地公寓小区居民。26、燃放地点:泰山区泰山站广场爱尚家宾馆门口
李某青(男,济南市历城区恒大雅苑西区居民)27、燃放地点:泰山区原岱岳区技工学校家属院
王某(男,岱岳区职教中心家属院居民)28、燃放地点:泰山区省庄博阳路西侧
王某(男,省庄镇北河西村居民)29、燃放地点:泰山区迎胜东路苗圃小区
黄某旭(男,苗圃小区居民)30、燃放地点:泰山区恒大城小区
袭某茗(女,枣庄市台儿庄区和顺老街小区居民)、梁某娟(女,济南市莱芜区上海明珠花园小区居民)31、燃放地点:泰山区鲁商国际社区
苗某(男)、公某然(男)、张某会(男),以上3人均为鲁商国际社区居民。32、燃放地点:泰山区泰山广场南卜蜂莲花
张某(男,国华经典小区居民)33、燃放地点:泰山区奥泰山庄小区K座楼前
杨某红(女,奥泰山庄居民)34、燃放地点:泰山区擂鼓石花园小区广场
乔某(男,擂鼓石花园居民)35、燃放地点:泰山区大白峪村
米某胜(男,徐家楼办事处大白峪村居民)36、燃放地点:泰山区三合御都小区
张某东(男,三合御都居民)37、燃放地点:泰山区温泉东区
刘某康(男,温泉东区居民)38、燃放地点:泰山区白凤路
侯某华(男,上高办事处居民)39、燃放地点:泰山区三合御景园
梁某梅(女,三合御景园居民)警方提示有令则行,有禁则止。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争做文明守法市民。警方将持续加大巡逻巡查力度,严格查处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行为,呼吁社会单位、各行各业要加强教育管理,共同营造绿色文明、安宁祥和的节日环境。如发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可以拨打电话举报!哪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泰安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二)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三)泰山景区管委会划定的泰山景区禁火区;并将禁燃区域以外的文物保护单位、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加油(气)站、银行等11类场所确定为禁燃场所。《条例》还规定: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中高考期间,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任性燃放烟花爆竹会怎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会怎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上下滑动查看通告原文)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推进泰安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及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气象、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告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纳入安全教育工作内容,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泰安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二)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三)泰山景区管委会划定的泰山景区禁火区;第八条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二)文物保护单位;(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高架桥(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湿地等;(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十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第九条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二)中考、高考期间;(三)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第十条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应当合理调整。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第十三条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禁燃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抛掷;(二)从建筑物屋顶、阳(凉)台、窗户等向外抛掷;(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第十四条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鼓励和倡导开发、研制、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鼓励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鼓励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安监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列行政机构名称及其职能,在本市行政机构改革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第二十二条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烟花爆竹燃放及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来源:泰安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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