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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户籍服务,肥城公安这张图让您一目了然

肥城市公安局户籍服务指南

立户

申请

事项

所需材料

城镇地区设立

家庭户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3、结婚证(离婚证)或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4、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声明书(限房屋承租人或使用权人申请立户的)。

农村地区设立

家庭户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宅基地使用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材料;

3、结婚证(离婚证)或家庭成员关系材料。

设立

集体户

1、单位介绍信;

2、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3、办公场所权属证据材料;

4、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信函文书以及协管人员居民身份证、联系方式。

出生登记

申请

事项

所需材料

婚生

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结婚证;

4、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新生儿户口登记前父母离异)。

5、集体户单位出具同意落户介绍信(限新生儿落集体户的);

6、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限新生儿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

非婚生

随父母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非婚生育说明;

4、亲子鉴定报告(限随父落户)。

国(境)外出生随父母登记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的译本;

4、父母及新生儿末次入境所持中国护照或旅行证(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可提供外国护照);

5、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

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或华侨)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结婚证;

4、拟落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5、证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关系的亲属关系材料;

6、父母双方属现役军人的,需提交双方现役军人证件;

7、父母双方属在校学生的,需提交双方学生证件;

8、父母双方属华侨的,需提交双方国外定居证件、新生儿未取得外国国籍的声明、父母和新生儿末次入境持用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

父母死亡随其他亲属出生登记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4、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随双军人或女士官出生登记

1、军官证或士官证;2、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4、结婚证;

5、落户部队集体户的,提交部队同意落户介绍信;

6、落户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收养登记

申请

事项

所需材料

公民收养登记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

1、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

2、集体户口簿;3、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

4、公安机关打拐解救暂时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说明;

5、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6、寻亲公告、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说明。

恢复户口登记

申请

事项

所需材料

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2、退役证件;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4、居民身份证;

5、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转业干部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2、退役证件;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4、居民身份证;

5、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指标卡);

2、退役证件;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5、接收证明;

6、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落户

1、安置部门落户介绍信;2、离(退)休证件;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4、居民身份证;

5、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退兵或开除军籍落户

1、居民户口簿;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3、居民身份证;4、部队批准机关文件。

回国(境)定居落户

1、原港澳台居民批准定居通知书,华侨回国定居证和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加入中国国籍落户

1、公安部批准入籍或恢复国籍文件;

2、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宣告死亡(失踪)重新出现落户

1、居民户口簿;

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

持证未落恢复

1、派出所书面调查材料;

2、户口迁移证件。

刑满释放恢复

1、居民户口薄;

2、释放证明。

滞站3个月以上流浪乞讨人员落户

1、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仅限首次登记);

2、集体户口簿;

3、公安机关护送流浪乞讨人员交接表或者野三无冶对象收留材料;

4、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结果。

注销户口

申请

事项

所需材料

死亡

注销

1、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2、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限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

3、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

4、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参军入伍注销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当事人居民户口簿;

3、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军(士)官证。

出国(境)定居

注销

1、居民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

3、住在国(地区)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

4、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限经出入境部门批准出国境定居的)。

户口迁入

申请

事项

所需材料

夫妻

投靠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3、被投靠方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4、出生医学证明(限随迁未成年子女且居民户口簿未体现亲子关系);

5、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或协议书(限再婚投靠随迁未成年子女)。

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被投靠方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子女投靠父母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材料;

3、被投靠方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4、未婚声明(限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5、离婚证或协议书、判决书(限离婚投靠);

6、一方属现役军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失踪)证明(限另一方投靠共同居住生活的公婆或岳父母)。

投靠其他亲属(限因父母死亡投靠其他监护人)

1、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3、指定或约定抚养权、监护权的材料;

4、被投靠方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收(寄)养迁移

1、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被收(寄)养人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3、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

4、收养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据材料。

居住

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登记信息材料;

3、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城镇居民迁往农村地区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3、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证据材料;

4、派出所实际居住调查材料。

租房

落户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3、居住证;

4、房屋产权人同意落户承诺书(落社区集体户的除外);

5、随迁人员亲属关系材料。

灵活就业迁入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参加社会保险证据材料;

3、社区(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地址情况说明;

4、缴纳满半年以上水(电、暖、气)费单据。

招工

迁入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劳动(聘用)合同;

3、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证据材料;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投资经商、兴办实业类迁入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

2、营业执照;

3、纳税发票或完税材料;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高层次人才落户

按照泰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落户相关政策执行。

调动和录(聘)用人员迁移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函或录用通知书;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军官(士官〉家属随军

1、军官证或士官证、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政治部门批准文书和审批表;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寺庙、宫观出家人员户口迁入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单位集体户口接收证明。

大中专学校招生迁入

1、学校情况说明;

2、加盖设区市以上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大中专学生转学、退学或开除学籍

1、学校批准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户口迁移证(限省外迁入)、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身份证(限省内迁入);

3、拟落户地证件材料。

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回原籍

1、居民身份证或集体户口登记卡、常住人口登记卡;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4、户口迁移证(限省外院校毕业生);

5、拟落户地证据材料。

户口迁往省外

申请

事项

所需材料

持准迁证

1、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2、准予迁人证明。

大中专学生招生

1、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2、录取通知书。

大中专学生毕业

1、居民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2、毕业证;

3、就业报到证。

大中专学生转退学、开除

学籍

1、学校批准转退学、开除学籍文件;

2、集体户口登记卡。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申请

事项

所需材料

变更姓氏(含同时变更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在父姓、母姓之间选择变更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声明(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姓氏);

3、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的,提交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协商同意声明(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4、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提交与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关系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声明(限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

变更

名字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协商同意材料(限未成年生子女变更名字);

3、收养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父母共同申请(限被收养的未成年子女变更名字)。

增加曾用名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登记、记载、使用过曾用名的原始户籍档案材料。

干部更正出生日期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4、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其它人员更正出生日期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原始户籍档案记载出生日期的最早材料;

4、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材料(限因逻辑关系错误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变更更正民族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

变更更正性别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变更更正服务处所、学历、婚姻状况等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2、与变更更正事项对应的材料。

户主及家庭关系调整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户内所有成年人协商一致声明(限家庭内原户主户口注销)。

户口证件申领换领补领

申请

事项

所需材料

补领居民户口薄

1、户主居民身份证;

2、户口薄遗失声明;

3、户主书面委托书(限户主不能亲自办理的)。

首次申领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

换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原居民身份证

补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

异地换领、补领身份证

本人申请

临时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1、出入境证件;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材料;

3、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限未满十六周岁申领的)。

流动人口居住证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相关材料。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1、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介绍信(限企事业单位申请的);

3、3张1寸彩色免冠近照。

户籍证明出具

申请

事项

所需材料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限重、错号)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注销户口证明

1、本人或亲属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

1、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2、有效身份证件。

临时身份证明

本人或监护人申请

人口信息查询

申请

事项

所需材料

新生儿落户同名查询

1、个人申请;

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律师查询户籍登记信息

1、律师执业证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

2、所属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

公民查询户籍登记信息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

2、亲属关系材料。

政府有关部门查询户籍登记信息

1、居民身份证、工作证件;

2、单位介绍信或调查取证通知书。

打造“肥常快”实现“肥常好”

对网络刷单、QQ视频汇款、各类网络投资平台和贷款网站、自称“公检法”要求汇款等,广大市民一定要提高警惕,注意甄别,坚决做到“不轻信、不透露、不转账、不汇款”,避免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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