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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质增效好消息办理这些社保业务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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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社保6项业务试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确定在6项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试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今后,在办理社保业务时,不需提供相关证明,直接办理。

这次纳入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的6项业务分别是:

1、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需提供的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2、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需提供的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所需要的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领取需要提供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5、遗属待遇申领需要提供的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6、居民养老保险注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试点清单内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现行管理方式或者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署承诺文书后,视为申请人已向社保部门提供所需证明材料,确认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知晓不实承诺应承担的责任。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以及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山东省正加快建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承诺信息、践诺行为信息等记入信用档案,对工作中发现作出虚假承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违规申领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通过公共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并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施联合惩戒。

业务-

附件: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承诺书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告知书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71号)要求,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适用事项见附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

序号

证明名称

适用事项

1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2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3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保险服务)

4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5

死亡证明材料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6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承诺书

来源:泰安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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